一、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高廠內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xiàn)“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結合廠內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保管、使用及廢棄化學品的處理。
三、職責
1、綜合辦公室負責危險化學品購買、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2、安環(huán)科負責建立廠內進出廠危險化學品臺帳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過程的安全管理。
3、安環(huán)科負責廠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考核。
4、各生產單位負責使用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四、內容
1、購買
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應按照廠內生產需求及使用計劃,合理購買危險化學品。
2、儲存保管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
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安全要求。儲存場地應當設置通風、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應定期監(jiān)測。
相互禁忌與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的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huán)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
3、儲存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應設置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fā)現(xiàn)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置。
4、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得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shù)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出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